[掌上农信财经早餐]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8个部分,主要内容分为“体制”“机制”“监管”和“行业自律”4个方面:

体制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终责任,董事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管层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明确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从董事会、委员会、高管层到明确的执行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逐级授权,层层落实。

机制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加强业务经营行为管理、发挥内部审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纠偏作用和监事会对治理层相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作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开展消保审查,将消保审查纳入银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消保内部考核应全面覆盖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问责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消保工作重大信息、产品和服务、投诉管理等相关信息,披露需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更加理智地决策。

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将体制机制建设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考核评价,将消保监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行业自律方面,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结合自身定位,发挥专业优势,提升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我治理水平。

《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要求,充分落实银行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维护居民金融财产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将组织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机构的整体规划,重视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各方面全面检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发展业务和防控风险的同时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节选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外资银行监管,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7章、146条。主要修订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依法落地。《征求意见稿》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就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操作细节。

二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将外资银行部分任职资格核准和分行开业审批的层级进一步下放或调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缩短两级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缩减部分许可事项的材料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征求意见稿》在相关许可章节中,相应增加了股权管理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上述修订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资银行参与推动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将坚持对外开放与审慎监管并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银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节选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图片:李星咏